【正确答案】
A、B、D、E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专项规划的衔接。考生对本知识点进行复习时,应把握四点:与总体规划的衔接、与上级专项规划的衔接、与其他领域的专项规划的衔接、衔接不成如何协调。因此C选项明显不在衔接工作的规定范围内,予以排除。本题A、B、D、E选项正确。对于规划的衔接,在前面知识点中已有涉及,要求考生能够前后联系,在明确规划衔接的总体规定后,掌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各类规划编制衔接工作的规定。
各类规划的衔接
(1)总体规划衔接规定。
1)省级总体规划草案送审之前应当报国务院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草案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当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应当送相邻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相邻地区之间衔接不成的事项,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重大事项,报请国务院决定。
2)总体规划衔接的重点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指导方针)、发展目标、重大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重大建设项目。
3)对于指导思想,在衔接时要避免两种错误倾向。
4)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省及省以下各级总体规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与上级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衔接。
(2)专项规划衔接规定。
1)专项规划草案送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其负责与总体规划的衔接;
2)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草案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其负责与上级专项规划的衔接;
3)涉及其他领域的规划,送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由其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衔接;
4)相关专项规划间衔接不成的,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协调;重大事项由改革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3)区域规划衔接规定。
1)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区域规划草案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2)省级区域规划草案应当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
3)区域规划中关于基础设施、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领域的国家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