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05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别墅一栋。经甲同意,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主体工程全部包给丙公司,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又将其中的管道安装工作交由丁来完成。2006年9月,整个别墅建成并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500万元工程款,尚欠800万元未付。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2007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同时,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的担保,甲公司找到戊公司做保证人,戊向银行单方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书中没有提到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间和方式,银行对此没有理睬。
问题:
问答题 乙与丙之间、丙与丁之间的分包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乙与丙之间的分包无效,因为是全部转包;丙与丁之间的分包也无效,因为分包人再分包一律无效。[解析]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全部转包和分包人再分包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均属无效。
问答题 丙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乙支付相应价款。[解析] 丙为实际施工人,应当获得报酬,乙拿到工程款,没有正当理由,造成了丙的损失,构成不当得利。
问答题 如果在工程完成之后,甲按约支付了工程款,乙也向丙支付了价款,后来甲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甲可以找谁主张权利?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可以乙丙为共同被告起诉。[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问答题 银行的抵押权标的是什么?在工程完成之后,如果银行欲实现抵押权,应当如何实现?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将房地一起处分,就地的部分获得价款优先受偿。[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问答题 戊的保证责任是否成立?若成立,是什么保证?若不成立,为什么?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成立;连带保证;推定为6个月。[解析]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担保法》第19条、第26条的规定,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一律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推定为6个月。
问答题 若银行放弃了对于甲公司享有的抵押权,此时,保证人戊可否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可以;因为放弃债务人自己物保的,其他担保人可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问答题 若戊公司不是提供的保证担保,而是用自己现有的和将有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提供了抵押担保,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此时,抵押权可否设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成立;因为浮动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可设立。[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该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该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问答题 银行对于甲享有的抵押权和对于戊公司享有的抵押权之间关系如何?银行是否有必要现就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若银行放弃了对于甲的抵押权,后果如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连带抵押;没必要;戊可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解析] 共同抵押人之间的关系参照共同保证,没有明确约定为按份责任的,认定为连带共同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因此,放弃债务人的抵押权,可以在放弃的范围免责。
问答题 如果甲将该工程包给乙之后,乙直接将其中的管道安装工作交由丁来做,此时,乙丁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在工程完工后,乙和丁的工作均不合格,责任应如何承担?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有效;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丁就自己施工的部分和乙一道向甲承担连带责任。[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管道安装只是工程的一部分,而且不是主体工程,故承包合同有效。对于乙承包的部分不合格则乙基于合同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丁要对于自己施工的部分和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