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食品公司(供方)与某百货公司(需方)订立购销手表10000只的合同,总价款100000元。此后,百货公司又将手表卖给一商店,因手表市场价格下跌,商店进货积压,无力偿还货。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百货公司清偿货款和违约金、利息损失,并要求追加该商店为第三人。一审法院认定,食品公司超越经营权范围,三者相互之间的连环合同均无效,被告及第三人只返还手表,不赔偿损失。
问:一审判决有无不当?分析理由。
【正确答案】一审判决认定连环合同无效不当。食品公司虽超越经营范围与百货公司订立合同,但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且食品公司与商店没有合同关系,商店对食品公司不承担责任,法院不能追加商店为第三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