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某租赁公司2006年11月向我国甲企业融资租赁设备,取得租赁收入100万元,其中包括设备价款80万元以及贷款利息5万元,该公司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可以证明该利息是由美国某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所收取的,则该租赁公司应向我 国缴纳的所得税额是( )万元。
外国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租赁收入,可以扣除其设备价款,以 及能够提供的贷款协议和支付利息单据(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就其余额,按10%的预提所得税率征税。 设备价款80万元和利息支出5万元,均可在计税时扣除,故该租赁公司应向我国缴纳 的所得税额为:(100-80-5)×10%=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