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提出要废除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家之法”,代之,以“天下之法”,立法必须以天下人利益为根本,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
黄宗羲主张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分权色彩。黄宗羲强调君主和官吏的平等关系,认为二者皆应对“天下”负责,具有很强的民主因素。
黄宗羲主张“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强调法的重要性。这种“法治”观点,己经超出了讨论法律作用的范围,深入到法律本质,部分具有近代“法治”特征。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民主性精华,并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提供了思想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