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    )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本题中,钱某1980年9月2日出生,于 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当时其未满18周岁,即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钱某不满18周岁。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此时,钱某已年满18周岁,而且已经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有经济能力,即在诉讼时钱某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这符合上述法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对李某赔偿医药费的民事责任应由钱某自己承担,选项A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