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教唆乙去偷电脑,乙在去偷电脑的途中遇到丙,于是叫上丙一起去,结果乙丙两人各自偷得一台电脑。关于甲对丙偷电脑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下列正确的是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乙与丙共同实行了盗窃行为,但是,丙实施的盗窃行为并不是甲教唆的,况且甲也没有让乙教唆丙实施盗窃的行为。因此,对于丙实施的盗窃电脑的行为,甲不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故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