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宏达伟业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约定某建筑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宏达伟业和某建筑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10月1日,某建筑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宏达伟业,宏达伟业一直拖欠工程款。关于某建筑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 A.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
  • B.有权要求宏伟伟业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10月1日起的利息
  • C.有权要求宏达伟业支付1亿元
  • D.有权要求宏达伟业支付1亿元自10月1日起的利息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本题中宏达伟业和某建筑公司对工程垫资没有约定,应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的利息未作约定,宏达伟业无需支付垫资的利息,但依《建设工程解释》第18条之规定,自10月1日起,该垫资作为工程款的欠款,宏达伟业应支付利息,故A、B选项正确。《建设工程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并结合前述第18条,某建筑公司有权请求宏达伟业按照中标合同的约定支付1亿元及其从10月1日起的利息,C、D选项均为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