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琳达,受雇于我国境内一家上市公司。2017 年度琳达取得以下收入:
(1)每月应税工资 50000 元;
(2)每月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 15000 元;
(3)每月现金方式的餐补 10000 元;
(4)取得境内一次性稿酬 3000 元;
(5)2015 年 5 月被授予公司股票期权 10000 股,授予价 1 元/股;2017 年 6 月按 36 元/股 全部行权;2017 年 11 月取得该公司股息收入 1500 元;12 月将该股票(非限售股)全部转 让,取得转让收入 380000 元,与转让有关的税费合计 1000 元;
(6)担任非任职公司独立董事,年终一次性取得董事费 5 万元,通过市民政局向贫困地区 捐赠 2 万元。
琳达每月工薪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琳达每月工薪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4800)×35%- 5505=13815(元),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 搬迁费、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琳达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琳达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1-30%)=308(元)
琳达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琳达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1)×10000÷12×25%-1005] ×12=75440(元)
琳达取得股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琳达取得股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50%×20%=150(元)。持股期限 超过 1 个月-1 年,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琳达股票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琳达股票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 0。
琳达取得的董事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捐赠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元),实际捐赠 20000 元, 只能税前扣除 12000 元。
琳达取得的董事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12000]×30%-2000=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