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E
【答案解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5.3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①提名、任免董事; ②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④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⑤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⑦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⑧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⑨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⑩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