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东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韩某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擅自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王某,王某到期无力偿还,以下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 A.韩某应当向东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B.东洋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承担赔偿责任
  • C.东洋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承担赔偿责任
  • D.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东洋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高管忠实义务、股东派生诉讼 [解析] 《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3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韩某应当向东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东洋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承担赔偿责任。A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D选项中“以公司的名义”说法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