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计算计划工期为100d,关键线路为B、E、J、L、M。如图1所示。
其中G工序的最早开工时间ESG=25,最迟开工时间LSG=55,总时差TFG=30;J工序的ESJ=40,LSJ=40,TFJ=0。采取先G后J的塔吊工作顺序,塔吊正常进场时间应为第26日晨,但G工作完成后等待J工作开始塔吊闲置5d,因此塔吊自第31个工作日进入现场工作后恰好与J工作开始日期衔接。塔吊进入现场的合理时间为第30日晚或第31日晨。2.先J后G使用塔吊的工作关系图如图2所示。
3.C工作延误10d时,经计算总工期为105d,与原工期相比延误5d,如图3所示。此种情况下关键线路为:C、G、J、L、M。
4.C工作延误10d,塔吊工作顺序为先G后J时,L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将其工作时间由35d压缩为30d,总工期仍为100d,所以此措施可行。对于施工单位赶工费的要求,业主认为:(1)压缩工期5d后的整个工期与原计划100d相比无变化;(2)施工单位没有具体列出赶工多支的费用,可以认为J工作压缩工期是属于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项合理性要求的实施;(3)因C工作延误付给的45000元属于综合损失,包含了施工单位的部分赶工要求;综上理由,决定赶工费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