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并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该企业2010年第二季度发生以下几笔经济业务:
   (1)“其他贷款利息收入”130万元,其中票据贴现贷款利息收入30万元,外汇转贷业务利息收入100万元(支付本期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利息80万元);另外,“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账户反映同业往来利息收入25万元。
   (2)本期吸收存款为5000万元,取得贷款利息收入2000万元(不含上述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本期应支付各项存款利息1500万元。
   (3)以银行存款300万元向甲公司投资,协议规定,甲公司每年向该金融机构支付固定利润36万元,每月月末支付3万元,本季度共收到甲公司9万元。
   (4)本期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取得收入3万元,代收邮电费11万元,收到乙公司委托放贷手续费收入6万元(本期取得委托放贷利息收入60万元,手续费按利息收入的10/%计算)。
   (5)本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息收入20万元;发生出纳长款2万元。
   (6)因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获得利差补贴收入6万元。
   (7)该金融机构兼营金银业务本期取得利差收入20万元。
   会计人员申报纳税时计算如下:
   (1)应纳营业税=30×5/%+(100-80+25)×5/%=3.75(万元)
   (2)应纳营业税=(2000-1500)×5/%=25(万元)
   (3)未计算营业税。
   (4)应纳营业税=(3+11+6)×5/%=1(万元)
   (5)应纳营业税=(20+2)×5/%=1.1(万元)
   (6)利差补贴未计算营业税。
   (7)金银业务收入未计算营业税。
   该企业二季度应纳营业税=3.75+25+1+1.1=30=85(万元)
   分析要求:请指出上述计算过程中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金融机构计算营业税的结果不正确。
   (1)税法规定,对金融企业经营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0×5/%+(100-80)×5/%=2.5(万元)
   (2)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不允许扣除利息支出。
   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
   (3)金融企业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属于贷款业务,应按实际收取的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9×5/%=0.45(万元)
   (4)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营业税;金融企业从事受托业务,如代收邮电费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委托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1.1+6)×5/%=0.505(万元)
   代扣代缴营业税=(60+11)×5/%=3.55(万元)
   (5)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但发生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6)因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获得利差补贴收入不征营业税。
   (7)金银业务收入应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营业税。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