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香港某公司租用其在该 市购置的办公用房,用于对现行开发的三个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合同 约定租期三年,年租金 116.55 万元,三年租金合计 349.65 万元,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一次性付清。已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6 年在开 发的项目有三个,其中有一个建筑总面积 8 万平方米的老项目选择简 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两个项目合计建筑总面积 22 万平 方米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香港某公司出租的该办公用 房于 2012 年 7 月购进。
问题:
香港某公司出租办公房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什么时 候?请说明理由。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时,应履行哪些税费的扣 缴义务?金额分别是多少?
应履行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 得税的扣缴义务:
应扣缴增值税=349.65/(1+11%)×11%=34.65(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34.65×7%=2.43(万元)
应扣缴教育费附加=34.65×3%=1.04(万元)
应扣缴地方教育附加=34.65×2%=0.69(万元)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349.65/(1+11%)×10%=31.5(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该办公房租金按税法规定允许从销项税额 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申报抵扣时的扣税凭证有哪些?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49.65/(1+11%)×11%=34.65(万元)。
应提供纳税人完税凭证、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 者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