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
假设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为质量问题,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假设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为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假设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为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