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各国还是在我国,辩论原则都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但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无论是内涵还是实际功能,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被视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支柱,共同成为贯穿各项程序制度的核心原理。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 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2) 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即法院必须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3) 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规定了“辩论原则”,对此学理上一般是从四个方面解说的:(1)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2) 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3) 辩论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4)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可见,我国的“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的主要差别是:后者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和界定,其核心在于通过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和对证据的提出约束、限制法院审判权的作用。前者则主要局限于对当事人诉讼过程中辩论权利的保护,而并不涉及当事人和法院在事实主张和证据提出方面的角色定位,也就不具备制约法院裁判行为的内涵。因此,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过程中,“辩论原则”有待于向“约束性辩论原则”转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