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因周某拖欠其货款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胜诉。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周某有一套房屋可供执行,遂对该套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某知道后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于某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
A.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B.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D.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案外人异议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该争议房屋与原判决无关,案外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