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的保存期限是
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至少保存5年
至少保存1年
超过有效期3年,但不得少于5年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