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3. 王某早年丧妻,只有一子一女。王某与儿子儿媳共同生活,女儿已经出嫁。2013年,他的儿子因车祸死亡,其儿媳为使年迈的公公能安度晚年,幼小的儿子得到母爱,决定暂不改嫁。2015年王某去世。死后留下五间平房和3000元现金。王某的女儿处理完丧事,认为遗产是父母留下的,本应由兄妹俩共同继承,但哥哥已死,遗产只能由自己一人继承。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

王某女儿对遗产继承的说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王某女儿的说法不正确。《继承法》规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所以王某的女儿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虽然王某的儿子先于王某死亡,但王某的孙子可以代位继承。另外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的儿媳对王某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依法也有继承权。

问答题

如果王某因看病欠下2万元的债务,但其遗产只有15000元,则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王某女儿的说法不正确。《继承法》规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所以王某的女儿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虽然王某的儿子先于王某死亡,但王某的孙子可以代位继承。另外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的儿媳对王某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依法也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