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苏某与A银行签订了一份15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起至2014年3月止。苏某用自己的一幢别墅作为抵押,双方于4月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A银行要求苏某提供担保,苏某找到C学校,C学校承诺以该校价值200万元的一幢教学楼为苏某提供担保。2013年6月,苏某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同样以该别墅作为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同时苏某的朋友丁某为苏某的借款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月,苏某将该别墅卖给杨某,杨某支付价款120万元,苏某并未告知杨某该别墅已经抵押的情况也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苏某到期没有清偿两银行的贷款,两银行将苏某诉至法院。根据市场预期,拍卖该别墅价值100万元。
问:
问答题 A银行与C学校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A银行与C学校的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第三项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C学校的教学楼属于教育设施,不能抵押。故该合同无效。
问答题 如果B银行欲实现抵押权并要求保证人丁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银行应当如何行使上述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并没有约定,故应当由B银行先就别墅行使抵押权,如果别墅的价值不足以偿还B银行的债务,则B银行有权要求丁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问答题 苏某与杨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苏某与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本案中,苏某将作为抵押物的别墅转让给杨某未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因此买卖合同无效。
问答题 如果苏某最终无力偿还对A、B银行的借款,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A、B银行就该别墅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A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在先,因此,就拍卖得来的100万元价款,应当先清偿A银行。由于A银行与C学校的债权担保已经无效,故A银行无权要求C学校承担担保责任。A银行未获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从苏某的其他财产中获得清偿。而B银行与丁某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效,对于B银行未受清偿的债务,B银行有权要求丁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