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

被告人马某为制造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A股份有限公司有良好业绩的假象,以达到接管北京B通信总公司、发行10亿元可转换债券的目的,于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期间以签订虚假合同、利用借款进行循环转账等手段,编造出4项虚假利润来源,虚构公司1996年利润总额为5.66亿元人民币的事实,后授意被告人班某将此虚假利润编入1996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送交C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被告人马某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授意被告人班某等人配合D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虚编资本公积金增加了6.57亿元,于1997年1月22日、2月1日将上述两项数据在《证券时报》上公布,误导了广大投资者,严重损害A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造成股市混乱,扰乱了中国正常的金融秩序。马某和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在《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前,马某和班某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将《刑法》第161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司法解释,该条新的罪名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本罪的主体须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显然负有该义务。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在本案中,马某和班某为了使公司达到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编造了虚假收入和虚增资本公积金数额,并将虚构事实写入相关财务报表,之后又在《证券时报》上公布,误导了广大投资者,这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第一个条件。二是提供了虚假的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财会报告的行为必须严重地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本案中,马某和班某提供的上述两项虚假数据在《证券时报》上公布,误导了广大投资者,致使股民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第二个条件。故马某和班某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