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区别。 (1)概念 ①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2)区别 ①发生事由不同。 a.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事由包括: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权处分;无权代理。 b.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事由包括: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c.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发生事由包括: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②主体的权利不同。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无权处分中的权利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而另外一方当事人也享有催告权。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任何人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而不受合同当事人身份的制约。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只有受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撤销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③初始效力不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权利人的追认权行使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没有确定的,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已经发生一定的效力,只不过该效力仅能约束无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约束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 ④权利行使后的法律后果不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享有追认权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后,该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后原来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自始无效。 ⑤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追认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追认权或经相对人催告后拒绝作出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原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在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即使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该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发生效力。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