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迫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甲潜入乙家中窃得价值900余元赃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被乙发现后逃跑,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趁车主不备,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而甲一拳将丙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甲在盗窃后逃跑的过程中,抢夺了他人的摩托车,但其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以不能定抢劫罪。次日甲为抗拒乙将自己扭送公安局而殴打甲的行为,由于没有发生在盗窃的现场,所以也不能定抢劫罪,而应定故意伤害罪。因此 BC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