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1)选项A:王某的15万元债权有法院判决支持,且成立于破产受理前,可以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参加破产分配;(2)选项B: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王某的15万元债权发生于机械厂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并非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亦并非为保障程序进行所必需,不应界定为破产费用;(3)选项C:王某的执行申请于破产受理后提出。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执行程序尚未进入,谈不上中止),王某直接申报债权即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针对的是破产受理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4)选项D:管理人有责任“代表”债务人(而非直接承受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