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6.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可合并审理的是(    )。
【正确答案】 A、B、E
【答案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由此可知,A项、B项和E项正确;C项中为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不属于同一行为或同类行为;D项是向不同的法院起诉的,不同法院之间不能合并审理,C项和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