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六、
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3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问答题 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①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②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③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答案解析】[解析] 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解析] 因为东风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未还,白云公司可以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及利息;若由此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的20%质押给白云公司,乙又不履行协议,白云公司可以请求行使股权质权。
问答题 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正确答案】①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②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答案解析】[解析] 股权质权的规定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白云公司若证明了①、②两点,则表明其已取得该股权的质权,有权要求实现股权质权。
问答题 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正确答案】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答案解析】[解析] 股东派生诉权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答题 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新雨公司可以作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乙作为新雨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营管理人员,其以公司名义作出的为丙提供担保的行为虽未经股东会决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乙超越权限订立了保证合同,相对人某银行并不知道其超越权限,该代表行为有效。
《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某银行接受了新雨公司的保函且未提出异议,则保证合同成立。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
问答题 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正确答案】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答案解析】[解析] 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新雨公司亏损严重,继续存续会使用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在向股东乙提出解散公司被拒绝,转让股权找不到受让人时,通过其他途径已不能解决,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