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社会保险的给付是指被保险人生病后,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和待遇标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或为其报销医疗费用。医疗社会保险费用偿付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实施,在费用偿付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
医疗社会保险费用偿付必须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的偿付要严格限定在低于、等于、不能高于所能筹集到的、可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内。
(2)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医疗社会保险,任何单位及其员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医疗社会保险,参保者在发生疾病后有从医疗保险机构或医疗服务机构得到经济补偿或医疗服务的权利,但是个人、单位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无故停止缴费将丧失发生疾病后享受医疗保险偿付的权利。
(3)按时、足额、合理偿付的原则
①医疗社会保险费用偿付必须限定在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保障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偿付。
②医疗社会保险费用偿付应以参保人实际所发生或支出的医疗费用为限,即医疗保险偿付的费用不得超出参保人实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医疗社会保险费用偿付仅限于参保人患病就医所发生的直接医疗费用,对于不是疾病直接造成的费用,如就医路费、伙食费、因医生失职造成的医疗误差或医疗事故等损失,以及因工导致的工伤就医费用等,医疗保险机构均不承担费用偿付的责任。
④医疗社会保险费用不能偿付给未参保的人。不属于医疗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或属于覆盖范围但是没有参保,或参加医疗社会保险但没有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均没有理由和权利享受医疗社会保险费用偿付。
医疗社会保险给付项目的发展趋势如下:
(1)医疗给付项目从过去单纯的治疗性服务向包括预防、康复在内的综合性医疗服务发展,日益成为广义的健康保险,而不仅仅是医疗服务的保险。
(2)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卫生资源的缺乏,医疗社会保险给付将“初级医疗保健”或“一揽子基本医疗服务”作为核心项目。
(3)医疗社会保险给付对药物的范围加强限制。许多国家的医疗社会保险项目中,只有处方药才能保险,非处方药则不是给付项目。有些国家的给付只是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基本药物。
总之,医疗社会保险给付的趋势是提供更加全面的医疗待遇,加强基本的医疗保险项目,限制费钱较多又非基本的那些项目。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内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补充保障两大板块。前者包括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军人保障等制度,后者主要包括慈善事业、员工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社会救助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农村五保制度等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救助弱势群体的手段。
(2)农民工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位置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拿着农业户口,却作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奉献出了辛苦和汗水,但得到的仍然只是微薄的收入,更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处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地带,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能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不是一件必然的事情,而是看其雇主是否有责任感和怜悯之心。
农民工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然而,“三农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解决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与否。而目前的事实是,许多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不符合生产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等问题,农民工的权益一直得不到真正的保障,阻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3)政府在构建农民工社保障体系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进步,农民工问题必将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关注,关于农民工保障体系的建设问题也将提上议事日程,在整个社会开始关注农民工问题的形势下,农民工保障体系的建立也将是势在必行。基于农民工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和身份地位的特殊性,政府在其中应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法制保障;从实际出发,由政府领导负责,积极、稳步、适度发展农民工社保体系;加强组织队伍建设,为农民工社保体系的建立培养有为的专业队伍;同时,政府应经常性为农民工群体组织宣传培训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意识到这一权益的重要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