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厂有一项专利技术,于2000年5月与乙厂签订了实施许可合同,乙厂向甲厂缴纳了10万元的使用费,后因该专利技术的实用性很差,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申请宣告无效。已知甲厂并不是恶意签词‘实施许可合同的,乙厂为实施该专利技术盖好了厂房,雇佣了工人。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
   A.乙厂可向甲厂要求赔偿
   B.乙厂可向甲厂要求返还使用费
   C.乙厂可要求撤销实施许可合同
   D.乙厂不能要求返还使用费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无效宣告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此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妁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均不具有追溯力,所以不能要求撤销实施许可合同,选项C错误。如果专利权人恶意致人损失,应予赔偿,本题中,甲并非恶意,所以选项A错误。如果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转让费,显失公平的,专利权人、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转让费,所以选项D错误,选项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