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2006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5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6年10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7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2006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6年10月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
【正确答案】有效。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取得股权以出资为条件,只要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就可以取得股权。至于说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的资金,但这只涉及股权转让,而不是股权无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组织机构就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人事安排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52条第4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无效。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很显然,川南公司的董事会不能对此作出决议。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能。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川南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对此作出决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公司的损失应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4人承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