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9年某区蔬菜公司在某住宅小区1号、2号楼之间的公共绿地上,建造了临时建筑——“友好”菜站。1999年11月,在未获土地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的情况下,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自该房建造以来,先后在该房屋内进行了蔬菜、餐馆及美容等多种经营,给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为解决此问题,1、2号楼的众多住户曾多次向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检举、控告,请求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此违章建筑施行管理,但均被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种种理由拒绝。众多住户提起了行政诉讼。 请问: (1)众多住户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当采取何种诉讼形式?请说明理由。 (3)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何种判决?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众多住户具有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众多住户的相邻权受到了侵害。因此,众多住户具有原告资格。 (2)本案应当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本案中,众多住户为共同原告,超过了5人。因此,本案应当采取集团诉讼的诉讼形式,由众多住户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履行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不履行其职责,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履行判决,督促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履行职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