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l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______
  • A.7万元
  • B.6万元
  • C.5万元
  • D.4万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考点] 担保物权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在当事人没有对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作出约定时,在混合担保中,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仅在债务人甲提供的物保范围之外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甲质押给乙的汽车原本价值5万元,因车祸损毁获得保险金3万元,根据质权的物上代位性,乙对3万元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此,则债务人甲提供的物保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4万元(房屋抵押10万元+汽车抵押3万元+音响质押1万元)。故保证人仅对剩余的6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