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执行行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A项工商局无制止职责,应当是公安机关职责,吴某起诉被告不作为不成立,应当驳回请求。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B项中的情形王某不改变被告应该是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第7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C项中,一审法院遗漏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未造成损失,即不予赔偿,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D项中物价局原本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当事人未起诉一审法院也应当依职权主动追加为第三人,未列为第三人的构成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情形,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非驳回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