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钟表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生产A型金手表30只,取得价税合计金额40万元;
(2)销售自产B型手表2000只,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00万元;
(3)年底奖励先进工作者20只B型手表;
(4)销售自产挂钟500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但由于运输问题,月末仍未发货;
(5)自产挂钟20只因管理不善被盗,每只成本750元(材料成本占70%);
(6)收到购货方支付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
(7)购进各种原料、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价款70万元,税款11.9万元,支付运费4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问答题 计算该企业应纳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20%);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该企业应纳消费税:
A型金表每只不含增值税价格为400000÷(1+17%)÷30=11396(元),属于应税消费品中的高档手表(每只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0000元),B型手表和挂钟均不属于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消费税=400000÷(1+17%)×20%=68376.07(元)。
问答题 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400000÷(1+17%)×17%+1000000×17%+1000000÷2000×20×17%+500000×17%=314819.66(元)
进项税额=119000+40000×11%-20×750×70%×17%=121615(元)
应纳增值税=314819.66-121615=193204.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