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在发行股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遗漏了与乙公司正在进行的标的额为2000万元的诉讼案,股票由丙证券公司以包销方式发售,上市后不久,甲公司败诉,股票行情大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对于此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ABD选项正确,C选项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