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甲因腹部剧痛住进 S 医院,经确诊为阑尾炎,由乙医生实施手术。甲手术后,一直发烧不退,身体严重不适,经 W 医院 CT 透视发现体内有异物,于是在 W 医院再次开刀手术,取出了上次手术遗留下的纱布,甲为第二次手术花去 3000 元。甲遂向 S 医院请求赔偿, S 医院以手术前甲已在手术书上签字,同意对于“任何责任事故,医院均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1、甲应向谁要求赔偿? 2、如果 S 医院进行了赔偿可否向乙医生进行追偿?
【正确答案】1甲应向 S 医院要求赔偿,直接造成甲身体损害的虽然是乙医生,但乙医生是 S 医院的员工,对于员工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雇用方有赔偿义务。 甲在手术前在手术书上的签字,是否可看作受害人同意的行为,免除 S 医院的赔偿责任? 甲在手术书上的签字不能成为 S 医院的免责理由。首先,乙医生施行手术中对甲造成的伤害不是意外事件,乙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其次,这种完全免除医院故意与重大过失的做法有违《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是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2 S 医院在赔偿后可以向乙进行追偿。乙医生因为其重大过失给医院造成了损失,医院可以根据雇用关系要求乙对医院的损失进行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