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问题:
问答题 对甲翻供行为,应该按照什么制度处理?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对于甲的翻供行为,应该按照翻异别推制将案件移交其他司法机构或者改换司法官进行重审。具体而言,翻异别推制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但是,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若故意诬告、称冤,经查证属实,罪加一等。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宋代司法制度。宋代司法制度中反映纯粹司法技术的制度或者规定比较多,这跟宋代文官体系发达和法制的进一步发展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也为后世司法技术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值得深入研究和借鉴。
问答题 除了上述制度外,宋代还有哪一司法制度也是为了保障审判质量的?请简述。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宋代另一保障审判质量的制度是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检法量刑之事由其他官员负责。前者称“鞫司”(又称“推司”“狱司”),后者称“谳司”(又称“法司”)。鞫谳分司制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自地方的州到中央的大理寺都执行这一制度,以便防止司法官因缘为奸,从而保证审判质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