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经生育两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三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定把她作为典型处理。于是,乡、村干部在某日一大早来到刘某的家,直接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尚未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由乡、村两级干部整整教育了一天。同时决定,取消刘某正在上中学大女儿的“三好学生”称号,勒令刘某刚上小学一年级的小女儿退学,并搬走刘某家中的电视机和大衣柜作为抵押,让刘某尽快做人工流产。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哪些宪法权利? (2)结合本案分析乡、村干部的行为。 (3)当事人维护其权利的宪法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侵犯了刘某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刘某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刘某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同时,乡、村干部还侵犯了刘某大女儿的荣誉权和小女儿受教育的权利。 (2)乡、村干部未经许可擅自非法侵入刘某的住宅,是对刘某住宅的侵犯;在乡、村干部擅自闯人刘某的住宅时,刘某尚未穿戴整齐,这是对刘某人格尊严的侵犯;乡、村干部强行将刘某带走,并实施一天的“教育”,这是对刘某人身自由的侵犯;乡、村干部还将刘某家中的电视机和大衣柜强行抵押,这是对刘某私有财产权的侵犯;乡、村干部决定取消刘某正在上中学大女儿的“三好学生”称号,勒令刘某刚上小学一年级的小女儿退学,这是对刘某女儿荣誉权、受教育权利的侵犯。乡、村干部还间接侵犯了刘某的人权。 (3)刘某及其女儿维护权利的宪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