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国有机电设备制造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2叭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54.52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8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63万元。
在对该企业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时,税务机关发现如下问题,要求该企业纠正后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限额45万元,实际公益捐赠88万元;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金62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又重复扣除;
(3)将违法经营罚款20万元、税收滞纳金0.2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9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1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10个月,租赁费10万元,该企业未分期摊销这笔租赁费,而是一次性列入2010年度管理费用中扣除;
(5)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境外所得税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
【正确答案】(1)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境外所得)=1254.52+45+62+20+0.2+(10-10÷10×4)=1381.72+6=1387.72(万元)
2010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1387.72×25%=346.93(万元)
(2)境外收入应纳税所得额=20÷(1-20%)=25(万元)
境外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25×25%=6.25(万元)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346.93+6.25)×[25÷(1387.72+25)]
=353.18×(25÷1412.72)=6.25(万元)
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额=20÷(1-20%)×20%=5(万元)
境外所得应补缴所得税额=6.25-5=1.25(万元)
(3)境内、境外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346.93+1.25=348.18(万元)
2010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348.18-285
=63.18(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