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山东省青岛市A公司与山西省太原市B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青岛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一审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山西省太原市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请回答以下问题。

多选题 如果山东省青岛市A公司在起诉时未声明双方之间有仲裁协议,青岛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山西省太原市B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若诉讼继续进行下去,法院最终将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遂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山东省青岛市A公司在订立合同中签订的一份仲裁协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考点] 仲裁与诉讼的选择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在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也没有提出仲裁协议,而是在二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A公司在起诉时未声明双方之间有仲裁协议,青岛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B公司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依据本条规定,B公司没有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此案。因此本题中,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无需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BCD选项说法错误。
多选题 如果一审判决后,山西省太原市B公司没有上诉,而是在上诉期届满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B公司的再审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考点] 再审法院及再审判决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有权再审的法院及再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民诉意见》第20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本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B公司的再审申请,依法可以指令一审法院再审,也可以自己提审该案。因此A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本条规定,由于本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因此如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应当按照第十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B选项正确。如果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由此可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此案后,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
多选题 本案中,如果二审判决生效后,B公司未自动履行,于是A公司向青岛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青岛市人民法院根据A公司的申请,委托B公司所在地太原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太原市人民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B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以执行,太原市人民法院应当(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委托执行中的中止执行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委托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中止执行的情况,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l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根据本条第2项规定,太原市人民法院发现B公司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以执行,应当中止执行。
同时《民诉意见》第263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因此,太原市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不应当自己作出裁定后,再函告青岛市人民法院。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