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条款。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殊效力有下列几个方面的规定: (1)《合同法》第39条规定,合同拟定人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合同拟定人责任的条款,并在相对人有要求时,对该条款的含义予以说明。这是为了防止拟定人恣意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而相对人忽视有关条款轻率签约致利益受损。所谓“合理的方式”,不仅指明示或在书面合同中对该条款作醒目的标示.还包括使相对人确实了解该条款的含义,尤其是在合同用语的含义与一般人的理解不同时。 (2)《合同法》第40条规定,如果提供格式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中免除或减少自己应负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为无效条款。为了更强地保障格式合同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第53条规定,格式合同中,约定在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形下免除合同拟定人之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3)《合同法》第4l条规定,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效力。在使用格式合同的交易中,有时拟定人会允许相对人就格式合同中的某些条件提出磋商,而不使用格式条款,经磋商订立的合同条款就属于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融合了相对人的自由意思,更符合公平原则。所以,在允许使用非格式条款时,应优先使用非格式条款;在同一合同或构成一个合同的正款和副款中,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意思不一致的,应以非格式条款效力为优先。 (4)关于格式合同的解释方面,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