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破产清算是企业破产法确立的三大制度。重整、和解和清算是三种功能各异的程序,不能相互替代,但是三者之间又具有密切的关系。 三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法律功能不同破产重整是赋予债务人再生的机会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而且重整具有预防破产的功能,是破产和解与清算所不具备的。破产和解是向债权人提供了一种简便、高效的的受偿方式,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债务人免于破产破产清算是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并通过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来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 (2)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破产重整的权利主体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以提出,债务人的出资人也可以提出。和解申请一般只能由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提出。 (3)担保债权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破产和解与清算中,担保债权是别除权的法律基础,有不依破产程序独立实现的优越性。而在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 三者的联系表现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和解程序优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又优于和解程序。进入重整程序后,正在进行的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应当中止。如果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申请同时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重整申请。重整失败或者清算不能时,最终还要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