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朱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后来,朱某因病去世,李某与同村的赵某结婚。赵某结婚时带来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赵颖,李某与赵某婚后又生育一个儿子赵帅。赵某与李某一起将赵颖和赵帅抚养成人,赵颖已成家单独生活,赵某与李某和儿子赵帅共同生活。在李某改嫁之后,朱某的父母坚持朱家兄妹是朱家的血脉,应该由自己抚养,李某无奈,只能如此。现今朱家兄妹都已成家单独生活。
   2005年10月,赵某因车祸去世,李某伤心之余,生病住院,由于赵帅在家务农,不能支付母亲高昂的医药费,便找到朱家兄妹和赵颖共同承担医药费,从此之后共同承担李某的赡养义务。最终,五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无奈之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朱家兄妹辩称:母亲已经改嫁,而且在改嫁之后,我们三人都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她没有给我们任何抚养费,现今我们也无须承担赡养义务。
   赵颖辩称:李某并不是我的亲生母亲,而且我是女儿,已经出嫁了,没有赡养她的义务。朱家兄妹和赵帅是她亲儿子,应该由他们尽赡养义务。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不可以。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婚姻法》第30条还强调,父母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本案中,李某的改嫁并不能成为朱家兄妹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同时,李某并无遗弃子女的情形,朱家兄妹三人的抚养问题由于其祖父母的坚持,才由他们承担。所以,也不能以没有给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可以。本案中,赵颖为李某的继女,而且由李某和赵某共同抚养长大,在赵颖与李某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这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为离婚而终止还是因为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所以,赵颖不能因为李某不是其亲生母亲,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