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2010年卷四第四题) 【问题】
问答题 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动产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的大蒜是动产,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问答题 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一物多卖的合同效力”。所有权人在丧失处分权之前,即动产交付前或不动产登记过户前,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数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权处分,合同效力均为有效。本题中,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此时尚未完成大蒜之交付,因此,甲尚未丧失大蒜的所有权。4月7日,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因此,甲与丁以及甲与戊订立的大蒜买卖合同均为有效。
问答题 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将大蒜交给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运至甲公司。4月7日,甲公司以150万元价格将在途的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此时,大蒜意外毁损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受人戊。因此,4月8日,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问答题 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依据合同相对性理论,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拒绝向其付款而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问答题 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责任的形式——定金与违约金。《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张某擅自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买卖绿豆的合同,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尽管张某持有空白合同书,但是,授权委托书明确写明张某代理权的范围是购买大蒜,因此,乙公司不能主张自己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张某有以甲公司的名义购买绿豆的权利。据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甲公司支付绿豆价款的行为,构成了对于无权代理购买绿豆合同的追认,因此合同有效。
问答题 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买卖行为中,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无效。因为,无权处分的买卖中,负担行为作为债权行为,达成协议之时即成立生效;而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权利人甲拒绝追认,故处分行为无效。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权处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得以签订合同时没有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反言之,此时的合同是有效的。这意味着理解无权处分需要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此时所谓的合同有效,指的是买卖这一法律行为中的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依然是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后有效,不经追认则处分行为无效。本题中,丙公司没有处分权,将绿豆卖给己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和己之间的买卖合同即负担行为有效,交付绿豆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因甲公司拒绝追认,故处分行为无效。
问答题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题中,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无权处分)按130万元价格(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善意)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完成了交付),虽尚未收取货款,但不影响己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绿豆的所有权。因此,甲公司无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