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6年单选13)楚某1997年3月5日犯甲罪,追诉期限应为10年,2002年3月5日又犯乙罪,乙罪的追诉期限也是10年。这时甲罪的追诉期限应( )。
A、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20年,即以甲罪的追诉期限10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10年
B、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15年,即以甲罪追诉期限剩余的5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10年
C、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5年
D、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是10年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解析:《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据此,本题表述中,楚某在甲罪的追诉期限内又犯乙罪,故甲罪的追诉期限调整为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但期限仍为10年。可见,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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