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
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①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②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③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④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⑥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