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对于选项A,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即督促程序具有非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不适用法院调解。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选项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当然可以进行调解;而选项C,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本题选择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