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委托乙,由乙以自己的名义为甲购买一套设备。某日,乙来到丙公司,声称自己要购买一套机器设备,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于是和乙订立了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将机器交付给乙,交付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乙付款。2个月后丙公司向乙交付设备,由于甲一时经济紧张没有向乙提供货款,故乙并没有按期向丙公司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据此可知,B项正确,当选。同时,本题属于“隐名的间接代理”,合同直接约束的是乙和丙,故A项错误,不当选。最后,丙可以选择向甲或乙主张权利,但一旦选定后不允许变更,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