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质证不公开审理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1条第3款:“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由此可见,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但是“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说法是错误的。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据此,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的,不应公开质证,而非整个案件不公开审理,故B项错误。
《证据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