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赔偿金额。经审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 请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问答题
人民法院应当援引何种法律、法规作出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人民法院应当援引《种子法》的规定作出判决。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本题中,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前提是,该条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从该案来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确实发生了矛盾和冲突。根据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的原则,本材料中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种子法》,因此法院应援引《种子法》进行判决。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作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为什么?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人民法院无权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人民法院。本题中,尽管《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确实违反了《种子法》,确实应该被认定为无效,但确认无效的权力并非属于人民法院。
【答案解析】
问答题
针对本案,公民是否有权提出违宪审查的权利?其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公民享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据此,公民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