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赵某在上海市静安区投资10万元开办一家饭店,并于2012年3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2013年7月2日,赵某将该饭店转让给钱某,并于同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钱某因经营不善,于2013年11月13日终止营业并办理有关注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已知,2013年10月初,该饭店全部资产只有一辆小汽车,但钱某在2013年5月20日以该汽车为担保向孙某借款30000元,期限5个月,尚未归还;当年6月钱某欠缴当月应纳税款6000元,钱某于2013年10月20日将小汽车拍卖取得所得40000元;截至当日,钱某尚有一笔2013年7月应付给某供应商的4000元货款尚未支付。
[要求] 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简述饭店从开业至2013年11月13日终止营业期间,赵某和钱某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及时限要求。
【正确答案】①赵某开业时应在取2012年3月30日之前(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②赵某将该饭店转让给钱某时应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之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③钱某应在2013年11月13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小汽车拍卖所得40000元如何分配?
【正确答案】钱某取得的小汽车拍卖所得40000元首先归还孙某的借款30000元,然后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余款支付供应商货款。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013年初,李某开了一家快餐店,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每月按时申报纳税。由于连续亏损,李某于2013年8月将店铺转让给了其朋友张某,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转借给张某。当月10日李某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2013年12月10日,主管地税机关找到李某,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李某在3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并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同时又以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为由,处以2000元的罚款。
[要求]
(1)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指出李某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2)判断地方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并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1)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地税机关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因此李某应当在2013年9月8日(含)之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李某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为作出“要求李某在3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并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的处罚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3)税务机关以李某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他人作出的2000元罚款的处罚是错误的。李某将快餐店转让给他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不属于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所以税务机关按“将税务登记证转借他人使用”的行为对李某作出处罚是错误的。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013年7月16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6月8日,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33号,搬迁到马路对面新华大街38号继续经营。由于加油站的经营地址中只是门牌号稍有不同,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号直接改为38号。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加油站在搬迁中不慎致使加油机的税控装置部分损坏,还有部分账簿的账页毁损丢失。6月,加油站装修、搬迁,停止营业,无销售收入,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情况,该加油站均未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要求]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分别指出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并针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分别提出税务机关应作出的处罚意见。(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行为)
【正确答案】(1)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此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该加油站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此应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该加油站损毁税控装置,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4)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5)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解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